方正阀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9 17:42:23
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5-084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交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