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7-10 16:48:08
证券简称:南网储能 证券代码:600995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
目录
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二、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2
三、议案材料 ...... 4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1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4
4.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175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 内容 主持人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三、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及高管回答相关
问题
2025 年 7 刘国刚
月 18 日 四、推举股东大会监票人、记票人 董事长
14:30
五、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六、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现场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程序及议案表决结果,并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有
关人员签署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公司股东大会闭幕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注意事项如下: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 2025 年 7 月 1 日登载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的手续。
二、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将移动电话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应言简意赅,围绕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讨论。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请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按照表决票上的提示认真填写。网络投票按有关网络投票实施规则办理。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
场。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会议全部过程及表决结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稿)》及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12 号文批准;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09829203J]。
第四条 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0 万】股,于【200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南网储能
英文全称: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Energy Storage Co.,Ltd
英文简称:CSGES
第六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 29 号。邮政编码:
663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96005805】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生力军、维护电网安全稳定主力军、抽水蓄能行业引领者、新型储能产业领跑者;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量子计算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业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再生资源销售;代理记账;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住宿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管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电力公司、麻栗坡同益边贸公司、江河农村电气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云南省地方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发起人出资均已全部实缴到位。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39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1】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19600580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