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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7-11 18:00:22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登记《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是否签 □是 □否
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
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申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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