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8:01:26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5-066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 万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上述资金应于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和处理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并与拟开户银行、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3 号)同意注册,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50.73 万张,发行价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5,073.00 万元,扣除承销费 450.00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
收到的金额为 34,623.00 万元。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
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395.58 万元(不含税)后,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4,227.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52 号)。上述
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如下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户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仓前支行 19053601040000805 246,230,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20000035775400117511413 100,000,000.00
截 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余 杭 支 行
(20000035775400117511413)已销户。
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余杭支行新开立了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放上述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19053601040006331 0.00
合 计 ——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53601040006331,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确保监管专户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保证监管专户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华佳、段鸿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至乙方处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通过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证明;
2、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