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8:14:32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25-7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 10,26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根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木集团对各案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州市物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就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福州锦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森”)、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建发”)、森成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成鑫”)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分别为:1、向锦森、三木集团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5)闽 0103 民初 1924 号;2、向三木建发、三木集团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5)闽 0103 民初 1947 号;3、向森成鑫、三木集团、三木建发提起的诉讼,案
号为(2025)闽 0103 民初 1956 号;三起诉讼合计主张金额约为 11,053 万元。公司
近日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三起案件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案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24 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市物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横路北兴园 4 号楼 2 层-172
法定代表人:辛晓阳
(2)被告:福州锦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08 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楼 203(自贸
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俊
(3)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 162 号
法定代表人:林昱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锦森向原告支付货款 27,324,000.00 元及违约金 669,438.00 元
(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以 27,32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
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锦森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70,000.00 元;
(3)请求判令锦森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三木集团对锦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二:(2025)闽 0103 民初 1947 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市物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横路北兴园 4 号楼 2 层-172
法定代表人:辛晓阳
(2)被告: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08 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楼 401(自贸
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俊
(3)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 162 号
法定代表人:林昱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木建发向原告支付货款 10,485,000.00 元及违约金 256,882.50
元(以 10,48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三木建发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0 元;
(3)请求判令三木建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三木集团对三木建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三:(2025)闽 0103 民初 1956 号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市物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横路北兴园 4 号楼 2 层-172
法定代表人:辛晓阳
(2)被告:森成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 899 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 A 座裙楼 509-05
法定代表人:李俊
(3)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 162 号
法定代表人:林昱
(4)被告: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08 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楼 401(自贸
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俊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森成鑫向原告支付货款 69,237,000.00 元及违约金 1,696,306.50
元(以 69,237,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森成鑫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80,000.00 元;
(3)请求判令森成鑫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三木集团、三木建发对森成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4 年 4 月 8 日,被告等向原告采购乙二醇等产品,各方共同签订了《合作框
架协议》,协议约定:“采购每一批次货物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购销合同为据”;此后,按《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锦森、三木建发、森成鑫就各自采购事项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应的《销售合同》;2024 年 9 月底原告要求提前终止《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就合同是否解除以及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截至起诉之日,各方已进行多轮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 0103 民
初 1924 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47 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56 号),获悉
案件已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进展如下:
案件一(2025)闽0103民初1924号判决结果:
锦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26,116,593.46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86,100.00 元。三木集团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2025)闽 0103 民初 1947 号判决结果:
三木建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10,027,278.7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40,981.00 元。三木集团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三:(2025)闽 0103 民初 1956 号判决结果:
森成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66,164,842.17 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186,312.00 元。三木集团及三木建发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起案件涉及总额 102,622,107.33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3,640.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8%。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24
号)。
(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47
号)。
(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 0103 民初 1956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