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1 18:53:3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 义......1
声明事项 ......4
正 文......5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6
三、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4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4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4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15
九、 结论意见......1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爱克股份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本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该等部分权
限制性股票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骨干、
核心技术骨干以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以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等,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的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爱克莱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0 号文)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爱克股份”,股票代码“300889”。
公 司 持 有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93965699Q 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住所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
塘家社区科农路 589 号爱克股份产业园 1 栋 101,法定代表人为谢明武,经营期
限为无固定期限,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 LED 景观灯具、LED 绿色节能灯具、灯光控制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LED 路灯、智慧路灯、多功能灯杆、智慧照明控制器的研发、生产、销售、运维;光电产品、太阳能产品、电子产品、半导体、智能控制系统及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的研发、咨询、销售和服务;自主软件软件的研发、咨询、销售和服务;通讯终端设备、网络设备、电子设备、通讯软件的销售、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照明工程设计、照明技术的开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091 号)及其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含释义、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