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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9:19:03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
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授权与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负
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预计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如果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以委托理财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
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其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其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报告,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
会报备本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其他相关说明等)、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是否到期、其他相关说明等)、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第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
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
损益情况。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财务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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