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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望软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1 19:23:0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节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以书面方式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第十三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节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节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第二十条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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