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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康生化: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20:05:37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七月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81755600266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50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ingde Greatchem Chemic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一家全球领先的植物保护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农药化工原料、农药中间体(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农药(凭许可证经营)、生物农药(凭许可证经营),研究和开发新型农药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农药化工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5,000 万股股份,各发起人的名称/姓
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股份数 持股比 出资 出资时间
称/姓名 (万元) (万股) 例(%) 方式
4405211946******* 货币 2016 年 3 月
蔡绍欣 * 1,568.00 1,568.00 31.36 (净 31 日
资产

发起人名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股份数 持股比 出资 出资时间
称/姓名 (万元) (万股) 例(%) 方式

股)
货币
4405211975******* (净 2016 年 3 月
蔡丹群 * 2,432.00 2,432.00 48.64 资产 31 日

股)
货币
英德众兴 914418813152734 (净 2016 年 3 月
投资管理 09M 500.00 500.00 10.00 资产 31 日
有限公司 折
股)
深圳市前 货币
海瑞宏壹 (净
号股权投 914403003602539 420.00 420.00 8.40 资产 2016 年 3 月
资基金企 76B 折 31 日
业(有限合 股)
伙)
深圳市华
拓至远投 9144030036000 80.00 80.00 1.60 2016 年 3 月
资企业(有 710XY 31 日
限合伙)
合计 —— 5,000.00 5,000.00 100.00 —— ——
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已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4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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