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22:37:2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如有)。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露内幕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主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