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泰禾智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7:09:36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9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制定部分制度。具体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690294270。 91340100769029427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337.535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18,337.53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的除外。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