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8:13:44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69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重
工”)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查询业务申请,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
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 16 名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包括
15 名激励对象及 1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如下:
序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截至 2025 年
号 姓名 买入(股) 卖出(股) 6 月 23 日结 交易期间 核查对象身份
余股数(股)
1 纪维东 0 100 0 2025 年 2 月 12 日 拟激励对象
2 马宝利 120,000 160,000 0 2024 年 12 月 23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4 月 9 日
3 赵彦军 130,000 130,000 0 2025 年 1 月 3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
4 赵 军 81,900 81,900 0 2025 年 1 月 20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5 汤明清 45,000 46,000 4,100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
6 邹德增 35,400 34,900 1,000 2025 年 1 月 6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
7 高 飞 5,500 24,200 4,300 2025 年 3 月 24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6 月 3 日
8 刘 伟 7,000 7,000 100 2025 年 1 月 15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
9 李淑梅 6,600 7,100 0 2025 年 1 月 10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
10 马世勇 3,800 3,800 0 2025 年 3 月 12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11 占善新 3,000 3,000 0 2025 年 1 月 14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
12 焦立盈 800 800 0 2025 年 4 月 25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13 徐书岭 500 500 0 2025 年 3 月 24 日 拟激励对象
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14 赵志荣 0 600 0 2025 年 3 月 21 日 拟激励对象
15 孙佳龙 100 0 100 2025 年 6 月 6 日 拟激励对象
16 杨金玲 14,900 15,000 0 2024 年 12 月 25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大连重工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有关情况核实、说明如下:
(1)纪维东先生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任公司副总裁一职,其实施
大连重工股票卖出操作时(2025 年 2 月 12 日),尚不是公司在册员工,
亦未在公司任职,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也未启动/动议。此外,纪维东先生本人书面承诺,在进行股票卖出操作时,未以任何形式获知或接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任何未公开信息,所有交易决策均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对市场行情的独立分析判断。综上实际情况,纪维东先生本次卖出股票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也不构成短线交易情形。
(2)经核查确认,首次公开披露(2025 年 6 月 24 日)本次激励
计划前,公司未告知上述其他 14 名拟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且14 名拟激励对象均出具书面承诺,在本次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其个人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对市场行情的独立分析判断而作出的交易决策,交易目的为正常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无关,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自查期间,1 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杨金玲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2025 年 3 月 25 日期间存在买卖大连重工股票的行为,
截止其最后一笔交易时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尚未启动/动
议。经核查,其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并按规定进行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本人亦书面承诺,在进行上述股票交易时,未以任何形式获知或接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任何未公开信
息,所有交易决策均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对市场行情的独立分析判断。综上核查,杨金玲女士上述交易大连重工股票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其管理的 29 个证券账户存在交易大连重工股票的情形。相关情况如下表: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5年6月23日
结余股数(股)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504,500 650,800 200
自营业务账户 21,762,600 22,648,600 134,039
注:上表中“累计买入”和“累计卖出”的情况包含买入还券、卖出融券、证金公司出借证券给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归还证券给证金公司,但不包含相关划拨。
国泰海通就自查期间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1.我司在上述期间涉及的大连重工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激励计划无关联性;2.我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3.我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4.除正常业务活动外,我司在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期间未以其他任何形式买卖大连重
工股票。”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