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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9:44:35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转债代码:118049 转债简称:汇成转债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原因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由 4.41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相关公告。

(二)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等。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调整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7),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837,982,631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1,9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476,899.95 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2025 年员工
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前述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由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属于差异化分红,前述公式中每股的派息额应当为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综上,每股的派息额 V=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26,072,631×0.095)÷837,982,631≈0.0936 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P0-V≈4.41-0.0936=4.3164 元/股≈4.32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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