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6:47:41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粮米业”)、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前述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
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23 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州恒贸关于有限合伙人涉诉事项
的说明,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以下简称“鹤岗农信社”)司法冻结涉及的诉讼纠纷新增部分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利嘉昇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33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利嘉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返还借款本
金 50,000,000 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1,786,425.50 元,合计 51,786,425.50
元;并以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
始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5.5%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按年利率8.25%标准计算的罚息;
2.利嘉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给付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孙学斌、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任红、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卓弘经贸、华贸世家、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二)密山市申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34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密山市申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返还借款本金67,50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2,303,563.23元,合计 69,803,563.23 元;并以借款本金 67,500,000 元为基数,支
付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始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7.142%标准计算
的利息,以及按年利率 10.713%标准计算的罚息;
2.密山市申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给付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于银珠、黑龙江聚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卓弘经贸、华贸世家、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密山市天下粮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36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密山市天下粮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返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始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 5%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7.5%标准计算的罚息(已付利息7,014,220.77 元);
2.密山市天下粮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给付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史延生、林玉莲、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密山市道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41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密山市道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返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
3,500,190.96 元,合计 53,500,190.96 元;2025 年 4 月 11 日以后的利
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5%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2.密山市道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给付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卓弘经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李廷延、林玉莲、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其他诉讼请求。
(五)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49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岗农信社借款本金 46,300,000 元,支付利息 2,355,311.55 元;按
年利率 7.142%标准以及按年利率 10.713%标准,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
2.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农信社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世家、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
食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卓弘经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刘双、陈军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50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岗农信社借款本金 43,600,000 元,支付利息 2,355,311.55 元;按年
利率 5.5%标准以及按年利率 8.25%标准,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10 日
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
2.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农信社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华贸世家、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中食供应链(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卓弘经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栾洪军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华贸(哈尔滨)粮油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民初 51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华贸(哈尔滨)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岗农信社借款本金 41,800,000 元,支付利息 4,065,352.23 元;按年利
率 7.38%标准以及按年利率 11.07%标准,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
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
2.华贸(哈尔滨)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岗农信社律师代理费 10.526 元;
3.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世家、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卓弘经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孙彦民对上述第 1、2 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其他说明
1.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上述判决涉及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案件借款人负担,案件相关担保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4.经核实,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华贸世家、利嘉昇、卓弘经贸、万粮米业、鑫诚信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三、上述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广州恒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厚蜀先生,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为余厚蜀先生。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判决后续上诉及执行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与其他说明
1.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判决需要履行的偿还及担保赔偿责任,主要系自身诉讼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2.如上述合伙份额最终被法院执行处置,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诉讼纠纷需要履行判决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涉诉事项的说明》;
2.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 民
初 33 号);
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 民
初 34 号);
4.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 民
初 36 号);
5.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 0404 民
初 41 号);
6.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