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7:57:46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以四川省创意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201892738J。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28.7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715 万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713.7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ro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公司法定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红星路一段 86 号 1 栋 222 号
邮政编码:61003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7,576,15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大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5G 通信
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
技术平台;电气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安防设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总数 607,576,1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7,576,150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 24 名出资人。全体发
起人股东均按照其原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相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折为公司
的发起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陆文斌 3170.40 63.408%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王晓伟 824.00 16.48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王晓明 618.00 12.36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辛懿 100.00 2.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杨云甫 80.00 1.6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温思凯 5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王坜 45.00 0.9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胡鹏 25.00 0.5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白桦 20.00 0.4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黄英 18.00 0.36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程晓亚 10.00 0.2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解岚 10.00 0.2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李伟 2.75 0.055%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陈建军 2.75 0.055%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王勇 2.65 0.053%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古洪彬 2.55 0.051%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孙强 2.55 0.051%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程勇 2.55 0.051%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唐军 2.55 0.051%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王衍 2.45 0.049%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李挺 2.40 0.048%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沈浮 2.15 0.043%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龚坤 2.15 0.043%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杨秀林 2.10 0.042%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合计 5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7,576,150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