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20:09:48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5-044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二、《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条数 修订前 条数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条数 修订前 条数 修订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 章程。
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第八条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九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九条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 十 一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 第十一 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
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
条数 修订前 条数 修订后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第 十 五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条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十 六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条 面值。 条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 十 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5,619,950 第十九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条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条 1,565,619,950 股,全部为人民
币普通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 二 十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条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