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16 19:46:13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强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作用,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配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运行,并持续完善改进。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公司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
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及相关技术、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审计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管理及业务管控情况,有广泛的知情权、
查询权、报告权、奖惩建议权。公司各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工作计划与总结、预决算方案,会计统计报表和经营管理分析等资料;审计人员有权接触与审计有关的记录、资产和人员,有权查询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信息技术系统,有权调阅并复印单位会议纪要、业务或财务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对奖励与惩罚处理享有建议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审计执行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改进体制机制;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管控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
(三)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年度工作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落实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议,并与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保持有效的沟通,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周期性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重点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审计进驻一周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四)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履行有关审计工作程序,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建议,并履行必要的沟通确认程序,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组织跟踪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审计结果应用,发挥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功能,推动经营管理、内控体系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纳入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