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16 19:45:45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办法,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
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
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买
卖等的具体运作,并指定专人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
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的审计与监督。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与财务管理部门
指定专人共同组成,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
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
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
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掌握证券账户交易密码与掌握资金账户密码的操作人员分离管理,相互制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
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买卖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
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