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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6 20:30: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2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5
正 文...... 7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9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10
四、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4
五、结论意见...... 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限制性股票 指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调整 指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之事项
本次归属 指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归属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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