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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桑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4:26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
机制建立情况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该等制度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审批、披露程序,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信息披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刘皎
联系电话:025-66612000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街 8 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识,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1/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因特殊情况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应出具独立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建立了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权等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公司已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相关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征集投票权相关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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