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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6:15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5-04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环能”“公司”,原名“北清环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四川证监局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29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
1、监管内容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
号),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匡志伟作为相关议案关联股东,担任了此 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 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 施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
(1)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及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认真学习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则,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截至目前,公司现任 5 名董监高已完成《上市公司董监高初任培训》等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续,公司将组织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规培训,并不定期开展公司内部专题学习,研究最新规则指引,提升相关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内部治理工作,以保证公司治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2)公司独立董事就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及规则、权利义务责任及履职风险等内容,均已完成相关培训学习。后续公司将加强对独立董事会议事项的汇报工作,确保独立董事能充分、全面了解会议召开情况。
(3)公司将加强对会议审议及信息披露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符合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及管理规范。
(4)公司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两次培训与学习,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信息披露专业实操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议组织工作。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均已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 2023年均已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结业证书》。
(二)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2020〕49 号”《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1、监管内容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内容为:“经
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 2014 年、2015 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 年向民间
个人借款合计 100.00 万元,2015 年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 2,263.00 万元。上述事
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对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
(2)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勤勉尽责,提升信息披露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55 号”《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
1、监管内容
2020 年 11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清
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胡先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及《关于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9 号),显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先林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组织实施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民间个人借款。其中,2014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 100 万元,2015 年你公司向民间个人借款合计2,263 万元。上述事项未纳入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导致你公司对应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先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公司将该事项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要求核心管理层,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审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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