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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三元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17 17:41:16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提出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财务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招标组织(如有)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或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因业务需要拟
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八年的,应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拟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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