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7 17:51:15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
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
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
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 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 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前以传
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
式通知各位董事;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事项:
(一) 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二) 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
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股东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 独立董事对于其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四)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