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8 18:34: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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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4:30 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区上海路 18 号华人健康大厦 601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0,83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078%。
3.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8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4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41,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54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7%;反对 2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61,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02%;反对 2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4%;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2.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4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3%;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62,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46%;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0%;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6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3%;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82,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13%;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4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 3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6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85%;反对 3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81%;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6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8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08%;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39,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 3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32%;反对 3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79%;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2.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40,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4%;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89%;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21%;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2.07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42,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1%;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