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东方园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9:19:3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和传播的机构或个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机构和个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和间接控股)、分公司以及公司各事业部,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按照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重大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重大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披露。
2、日常交易;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之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二节日常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披露。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将参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界定该等应披露交易的标准并依其规定程序完成相应信息的披露。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东方园林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