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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9:19:3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一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1】48 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
由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 理 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为:
91110000102116928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0 万股新股,并于 2009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 6 层 60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932.211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
(四)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切实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发动起来,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以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为核心使命,致力于成为助推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坚实基石。通过大规模布局清洁能源发电、先进储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全力支撑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保障可再生能源高效消纳、赋能终端用能清洁替代,为国家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不可或缺的物理载体和系统性解决方案,矢志不渝地为达成国家“3060”双碳目标贡献企业力量。通过崇德守信、阳光健康的经营活动,满足客户需求,兑现股东权益,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股东、客户、员工等各方的互利共赢。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水污染治理;花卉种植;水生植物种植;橡胶作物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
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建筑材料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缝制机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玩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建筑砌块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平面设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刀剑工艺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资源监测;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图文设计制作;绣花加
工;软件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
源的开发经营;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日用杂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日用产品
修理;工程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核材料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旅游业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测绘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水力发电。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3,366.13 万股。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何巧女 2,692.9040 万股,唐凯 405.6186 万股,刘
骅 168.3065 万股,陈允中 33.6613 万股,付颀年 33.6613 万股,桑俊 17.8405 万
股,程慧琪 14.1378 万股;发起人以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 2001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599,932.2117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含优先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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