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9:24:47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8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由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司。公司是依法由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10302722616050J。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八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财务负责人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技术负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责人。 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
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 股份数额 持股 序 股东姓 股份数额 持股
号 名(名 (股) 比例 号 名(名 (股) 比例
称) 称)
北京康 北京康
瑞华泰 瑞华泰
1 医药科 47,884,326 83% 1 医药科 47,884,326 83%
技有限 技有限
公司 公司
北京双 北京双
2 鹭药业 6,923,036 12% 2 鹭药业 6,923,036 12%
股份有 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北京嘉 北京嘉
宇康明 宇康明
3 医药科 2,884,598 5% 3 医药科 2,884,598 5%
技有限 技有限
公司 公司
合计 57,691,960 100% 合计 57,691,960 100%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7,691,96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 12,228.82 万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2,228.8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一元。 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 (五)法律、行政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