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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8 19:24:55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092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十四)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五)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六)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三)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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