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18 19:36: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股东沈友根(以下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东方财富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沈友根,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3102211942********。
2、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 》
相关规定的情况。
4、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出让方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7、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
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东方财富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东方财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东方财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8、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 东方财富已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公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年度报告》,拟于 2025 年 8 月 16日公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
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 东方财富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东方财富出具的《说明函》,东方财富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指引第 16号》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其他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沈友根符合参与本次东方财富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