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朋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8 20:07:41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的持续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或者以公司名义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多
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上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指定平台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
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