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朋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8 20:07:41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漏重大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
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公司董事会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