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8 20:39:3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时,在保证各成员充分知晓信息的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