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1 08:12:2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
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措施落实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日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网络、传真
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
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和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及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