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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1 08:11:5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事业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他组
织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
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和评价。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
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名,设专职审计负责人 1 名,主管内部
审计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
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
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
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科室、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
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
责如下: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
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
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
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
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
进行审计监督。
4.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
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
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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