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精工钢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7-21 15:44:3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NGJIANG & JINGGONG STEEL BUILDING (GROUP) CO.,LTD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 号大虹桥国际公司 32 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二、宣读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选举监票、记票人员;
四、议题审议:
1、审议《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及提问;
六、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律师发表现场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九、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本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六、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七、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贯彻落实公司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将予以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 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 许可经营项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 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 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
勘测、咨询、设计、监理项目和项目 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 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营项目: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钢结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计、施工、安装。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经营项
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精工钢结构(集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
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 [1999]2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1999]2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40000711774045Q。
码为 91340000711774045Q。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0,123,931 元 1,990,124,13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