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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30:42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38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 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必须具有利益,或者担保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财务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外,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反担保,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独立董事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若需实施反担保时必须订立书面的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担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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