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能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30:11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0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 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证券市场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等;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媒体等的网络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活动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邮箱和咨询电话号码,确保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当网址、电子邮箱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制定、由董事会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