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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33:0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它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它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应作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如第十三条中的重大差错为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应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及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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