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1 20:11:36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