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21:07:41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6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
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3,325,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57.4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1,13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3,7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7,42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2%。(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宗宝峰先生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谭勇 202,259,475 54.50%
2 宗丽丽 8,542,500 2.30%
3 李淑芹 1,856,250 0.50%
4 宗宝峰 667,500 0.18%
合计 213,325,725 57.49%
注:1.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71,441,055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总股本为 355,050 股;剔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本为 371,086,005 股。
3.持股比例以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 371,086,005 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部分,上述股份已于 2025 年 4 月 2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及宗宝峰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1,13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3,7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7,42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本的比例为 2%。
6.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相关承诺
1.谭勇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宗丽丽女士及李淑芹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宗宝峰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是否一致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拟减持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减持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及宗宝峰先生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