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17:28:41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关于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提交辞职报告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选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报北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长应当保
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会,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相关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问询;
(八)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