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17:28:41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关于修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 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北交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