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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辅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2 17:29:30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关于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 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多位董事候选 人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
(三)若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15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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