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22 17:28:41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 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
半数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上述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 日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手机信息、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审议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与会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可以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