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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2 18:50:17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前述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
授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
为 6.4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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