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股份: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2 20:44:41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接待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媒体采访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泄露或透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接待媒体采访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口径必须一致,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三)合规原则: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和保密规定。
(四)友好沟通互动原则: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工作者的新闻自由,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媒体等的意见及建议,及时转告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装得体、用语规范。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
织及协调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事务的具体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公司公共事务部协助接待媒体采访等人员。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必要的专业资料或出具相应的专业意见。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公共事务部之外的公司其它部门、其他人员,在接到
媒体以来电、来函、来访等形式发出的采访需求时,应及时交由证券事务部或公
共事务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需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与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登记,具体参见《媒体采访/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附件一)。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签署《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附件二)。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等资料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包括电子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形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要
求提供采访提纲,由证券事务部根据采访提纲制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单位、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的内容、采访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方可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相关
责任人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应保持与其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对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最终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媒体采访报道发布后,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
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及时向公司进行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报告、新
闻采访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附件一: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向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31-85238868
(二)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邮箱:ir@syounggroup.com
联系传真:0731-82285158-605
(三)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 390 号 1 栋综合楼 101-1
二、预约登记
(一)公司接到预约申请后,会与您协商并确定接待日程,并请您提供采访提纲和相关资料;
(二)接待媒体采访/投资者调研前,您需签署《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附件二)。
三、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 下午 15:00-17:00
附件二:
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书面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