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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3 17:22:01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
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四)为与本项第(一)目和第(三)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项第(一)目和第(三)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细则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但公
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三)因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作出决定后,应报董事会备案,由董事长签字后执行。总经理本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照第 7.1.9 条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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