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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44:31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的服务、监督、鉴证、评价职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且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机密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
避原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
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权:有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个人进行处理;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财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被审计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纲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形式,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核查资产,向有关人员和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四)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六)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经董事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八)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台帐,并建立审计人员工作责
任制、主辅审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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