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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9:20:50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 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2. 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本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3. 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
调;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5.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 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7. 在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8. 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0.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11.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2.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3. 完成董事会授权、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
少包括:
1.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2.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 提出聘任或解除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性;
4.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或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选1 名委员代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保留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
第二十三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3.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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