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3 19:40:33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 2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4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 7
第六章 会议记录...... 10
第七章 决议执行...... 10
第八章 董事会费用...... 10
第九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运作程序,保障公司董事会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分别于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依照下列人士或单位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 1/3 以上董事;
(三) 审计委员会;
(四) 董事长;
(五) 独立董事;
(六) 总经理。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案与通知
第八条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项。
第九条 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议案提出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下述人员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员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 总经理;
(二) 财务负责人;
(三) 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由董事长确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会工作部征集汇总。议案由各责任单位起草,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履行前置审议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工作部提交完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须在议案中明确党委前置研究意见。董事会工作部汇总初步审核,形成上会意见报董事长审定。议案内容应当属于董
事会议事范围,一事一议。
董事会工作部应对议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需补充完善的,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补充;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通知相关部门向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报告并提交专门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或其他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议按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所有议案,议案讨论和说明的进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收发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得到资料的董事,除非必要,董事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以下方式发出:
(一) 书面方式;
(二) 电子邮件;
(三) 传真;
(四) OA、微信、电话;
(五) 其他可传达会议通知内容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必要出席会议的人员。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 2/3 以上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期限、事由、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联络人、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议议案及资料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各位参会人员。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完整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董事会的董事签发。董事长因故不能签发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联络董事会秘书或会议联络人,以确认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通知并确认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 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次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会议联络人应主动联络未回复讯息的人员,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
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应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董事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席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二) 公司总经理、纪委书记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根据需要,总审计师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提出会议议案的业务部门主管应当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负责解释说明议案。因故无法列席会议的,应安排业务经办人员列席。
(四) 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五)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议特别决议事项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不得采用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以何种方式召开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三十条 如果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则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次序及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可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董事会研究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 对外担保事项;
(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
对于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其他表决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总经理、纪委书记、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
第四十